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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的《居民户口簿》丢失、被盗后,户主本人应及时向派出所报告,并提出补发的书面申请(本户的所有成年成员都须在申请上签名)。户主因为其他原因不...
应由户主带上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去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书面申请补领后,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相关手续即可,立等可取。《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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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当事人是因遗失而补领户口本的,原来的户口本还是可以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其他人是不能冒用的,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 2,如果当事人是因损坏而换领户口本的,派出所工作人员会在旧的户口本首页上盖上“作废”专用章,是不能用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1.必须携带户口本才可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对其有明确的规定:第十条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第十二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2.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公安部门规定。
丢失户口本补办: 1、携带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填写《户口丢失登记表》和《户口丢失登记表》(户口所有成年成员必须在申请上签字); 2、户主因其他原因不能向派出所申请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申请,并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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