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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公证是国家公证组织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与非婚生娃儿建立养爸妈关系的民事法律做法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1、解决收养公证,由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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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2、未办理登记的收养行为,不具有合法收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而也是无效的。 3、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4、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根据《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那么没有登记的收养关系是无效的。我国的《收养法》是199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或《收养法》施行之前有收养行为的,应当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补办收养登记;对收养行为有争议的,当事人可提请诉讼,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收养法》第二十五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不成立。法律只承认经过合法收养手续形成的收养关系,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如下: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收养人无违法犯罪记录,且年满三十周岁;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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