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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具体形态,合同终止的一般规定也适用于承揽合同。但承揽合同是以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为基础的,当合同履行中,这种信赖关系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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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具体形态,合同终止的一般规定也适用于承揽合同。但承揽合同是以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为基础的,当合同履行中,这种信赖关系受到破坏时,法律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因此,承揽合同当事人除了可以基于一般的合同解除原因解除合同外,还有以下特殊的法定终止合同的原因:即为承揽人解除权。对于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承揽人可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定作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
可以采取下列方法来终止承揽合同: 1、履行完毕承揽合同中的义务; 2、通过约定或法定解除事由来依法解除承揽合同; 3、在一定条件下由债务人依法提存标的物; 4、由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全部债务; 5、其他约定的或法定的能使合同终止的办法。
根据民法典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承揽合同的终止基于以下情形终止: (一)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二)合同当事人达成一致解除合同,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三)合同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又相互抵销归零,合同终止; (四)定作人不接受产品,承揽人将产品提存,或者承揽人不接受价款,定作人将价款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比如企业合并,夫妻因结婚而产生权利义务混同;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终止情形出现,合同终止。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协议。出租人对租赁物的合法性和租赁物的使用属性负责,及租赁物必须是其所有或其有合法使用权并可以转租的权利,承租人应该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租赁物,并且不得故意损坏租赁物,但合理的磨损、损耗、折旧损失等由出租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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