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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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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具体情况: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2、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人挪用公款的数额。 4、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
挪用公款属于违反八项规定。其主要内容是: (1)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 (2)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 (3)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4)要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 (5)要改进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 (6)要改进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 (7)要严格文稿发表,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8)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两高解释中,对关于挪用公款罪的规定中,对数额标准和情节标准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内容按量刑档次编排如下。 一、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标准(数额较大的)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3.挪用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标准(情节严重)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4.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5.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6.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7.其他严重的情节。 三、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标准(数额巨大不退还的)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不退还的;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不退还的;3.挪用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不退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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