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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时效应从受领给付之时的次日开始计算因为当事人接受给付之时,合同就是无效的(尽管这尚未得到法院的确认),也就是说,当事人接受给付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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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时效应从受领给付之时的次日开始计算因为当事人接受给付之时,合同就是无效的(尽管这尚未得到法院的确认),也就是说,当事人接受给付无法律根据,构成不当得利,合同无效的赔偿损失请求权于此时便已成立,诉讼时效自应从此时计算。 (二)诉讼时效应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算合同只有被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无效,其在法律效果上才被视为从订立时即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其次,有些场合,当事人一方乃至双方确实不知道###NextPage###合同存在着无效的原因,自然也就不知道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的产生,给付的当事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债权受到侵害。于此场合,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事由不出现,自然谈不上时效期间的起算问题。再次,有的情况下,为给付的当事人即使马上知道合同存有无效原因,但他仍然愿意履行,表示将来也不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自然也就无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问题。正是基于以上原因,许多学者认为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该观点的不足之处在于,如果合同在履行期间届满后很长时间才被确认无效,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将受到更多损害,其要求赔偿的损失(消极利益)将可能大于合同有效时取得的利益(积极利益)。
“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属于间接形成权,因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请求权,不适用于形成权,故不适用诉讼时效相关规定。因此,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不受限制。
根据你的案情,分析如下: 1、关于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分析。本案,原告在起诉时其实有两个诉求,一是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二是请求返还财产。对于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求,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的行使,不需要合同另一方的同意或者给付,通过权利人的单方主张后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即可实现。此种权利特征与撤销权尤为类似,其在性质上当属形成权无疑,故不受诉讼时效制度的限制,所以,关于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是合法的。对于原告请求返还财产,属于不当得利请求权,而不当得利属于债权,故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关于诉讼时效起算点的分析。无效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受领给付之时,合同就是无效的(尽管这尚未得到法院的确认),换句话说,受领给付无法律根据,构成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立即产生。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受领给付之时的次日起算。所以,诉讼时效应当从农金会将钱打给你的那天开始计算。 3、一审时,法院没有将传票交到你的手中,将传票寄往你的户籍地,也没有人替你签收,而公告送达期间为2个月,本案开庭距离受理日期还不到两个月,所以,也没有公告送达,本案的审理,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侵害了你的合法的应诉的权利,你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我认为上级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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