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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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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是指直接持有上市公司绝对多数或相对多数股份的股东,可能是个人或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1997】根据16号)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第一,当此人单独或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择一半以上的董事;第二,当此人单独或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30%上述表决权可以控制公司30%上述表决权的行使;第三,当此人单独或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30%上述股份;第四,当此人单独或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实际上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控制公司。上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人以协议的形式(无论口头还是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个获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从而达到或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只要不是控股股东,就属于非控股股东。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 控股股东是指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总资本的50%以上或者持有的股份占有限公司总股本的50%以上的股东;虽然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比例不足50%,但其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大会和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控股有以下两种形式:绝对控股股东:控股股东67%上述有表决权的股份,一般都能绝对保证对公司的控制和经营。一般控股股东:股份不足67%,高于50%但是,公司的日常管理和经营事项仍然可以决定。相对控股股东:一般情况不足50%股票的最大股东,或者受其他股东委托,总投票权最高。控股股东在行使股东大会召集权、投票权和表决权时,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和程序,其他股东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变更和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无效。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一六条(二)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总资本的50%以上或者持有的股份占有限公司总股本的50%以上的股东;虽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比例不足50%,但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大会和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1997]16号),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当此人单独或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选择半数以上董事; 2、当此人单独或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30%上述表决权可以控制公司30%行使上述表决权; 3、当此人单独或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30家公司%上述股份; 4、当这个人单独或与他人一致行动时,他实际上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控制公司。 上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人以协议的形式(无论口头还是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个获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从而达到或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只要不是控股股东,就属于非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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