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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转包工程中有人受伤责任的承担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
转包工程有人受伤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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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包工程有人受伤谁的责任 1、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2、发包单位将工程非法发包或者转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施工人,此时的实际施工者为公民个人,而公民和公民之间是不可能形成劳动关系的,而且因为不受施工单位的支配和管理,与施工单位也不是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伤亡,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承包单位参照工伤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3、受害人自身也应尽安全注意义务,若因受害人自身过错致使损害发生或扩大的,应就自己的过错行为导致的损害发生或扩大承担责任,在法律效果上则相应地减轻或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提供劳务者工伤应由雇主承担责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工程往往层层转包,形成了发包公司、承包公司、承包工头等一系列错综复杂的劳动关系,而当工人因工受伤后,这些关系人往往会相互推诿责任,给工人维权造成困难。那么工程转包中工人受伤,该由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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