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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证国家规定

2022-02-15
独生子女优惠政策规定如下: 第四十一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夫妻双方申请,由所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自发证之日起每月领取不低于3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子女年满18周岁。 第四十二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规定发放: (一)夫妻双方均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一半; (二)夫妻一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另一方无从业单位的,由有从业单位的一方全额发放; (三)夫妻双方均属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其奖励费列入市、县(区)、自治县预算,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放。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可以一次性发放,也可以分期发放。 外省流动人口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城镇居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与优待: (一)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个月的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享受全勤待遇。产假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止,其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和计算工龄; (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 第四十四条农村居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与优待: (一)在分配征用土地安置补助费和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时增加一人份额; (二)九年义务教育期间,给予独生子女减免杂费; (三)在扶贫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照顾; (四)对报考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级中学(包括重点高中)的独生子女,给予加分照顾; (五)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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