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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竞合犯也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数罪,是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1.想象竞合是指行为人以一个主观故意实施一种犯罪行为,触犯两个以上罪名,以主观故意犯罪从重处罚。 2.想象竞合是一种与其他犯罪形态有显著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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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是 2、想象竞合犯与吸收犯有以下区别: (1)数行为触犯的罪名的性质不同: 想象竞合犯是一个行为触犯多个罪名,行为所触犯的数个罪名均无法全面评价该行为,即行为所触犯的各犯罪构成之间应无重合之关系。牵连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不同的罪名,是罪质不同的犯罪。吸收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相同的罪名,是罪质相同的犯罪。 (2)数行为间关系的含义不同: 想象竞合犯是单个行为。牵连犯的数行为之间是牵连关系,具体说来,牵连关系是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关系。从实质上来说,牵连关系也是一种吸收关系。但这是一种刑的吸收关系,而不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仍独立存在。吸收犯数行为间的关系是吸收关系,这种吸收关系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不再存在。 (3)行为的具体表现不同: 牵连犯的数行为表现为手段行为、目的行为和结果行为。吸收犯的数行为表现为预备行为、未遂行为、实行行为、中止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等。 (4)犯罪故意的性质不同: 吸收犯数行为的故意是同一的;其数量可能多个,但性质是相同的,且是针对同一行为对象,侵犯相同直接客体的故意。牵连犯的数行为的故意不是同一的。支配方法行为、目的行为、结果行为的各个具体犯罪故意虽然是为总的犯罪目的服务,但其本身则具有各自不同的内涵。 (5)侵犯的客体和作用的对象不同。 构成想象竞合犯必定侵犯了多个客体。构成吸收犯的数行为必须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体,并且指向同一的具体犯罪对象;而构成牵连犯的数行为侵犯的直接体必然是不同的,也不必作用于同一具体的犯罪对象。 (6)主观方面的差别: 牵连犯虽然是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但行为人在这个犯罪目的的制约下,形成了与牵连犯罪的目的行为、方法行为、结果行为相对应的数个犯罪故意,犯意的异质性和相对复数性是牵连犯的构成特征之一。吸收犯必须基于一个犯意,为了实现一个具体的犯罪目的而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犯意的同一性和单一性是吸收犯的显著特征之一。 (7)在处断原则方面存有差异: 我国刑法理论界主张对想象竞合犯按“从一重罪处断”原则处理,即依照行为触犯的数个罪名中,法定刑较重的犯罪定罪处刑,而不实行数罪并罚。通常认为,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一般为从一重处断,即按重的罪从重处罚,有时还并处轻罪的附加刑。吸收犯的处断原则是仅以吸收之罪论处,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
想象竞合犯也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数罪,是指基于数个不同的具体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异种罪名的情况。例如行为人甲欲杀死某乙,开枪后不仅致乙死亡,而且又致乙身旁的丙重伤,就属于想象竞合犯。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想象竞合犯,但这一概念在刑法理论上一直是被承认的,并为司法实践所普遍接受。
想象竞合不是转化犯。 1、竞合犯是指基于刑法明文规定的具有独立构成要件且性质各异的数个犯罪(即原罪或被结合之罪)之间的客观联系,并依据刑事法律的明文规定,将其结合成为另一包含与原罪相对应的且彼此相对独立的数个构成要件的犯罪(即新罪或结合之罪),而行为人以数个性质不同且能单独成罪的危害行为触犯这一新罪名的犯罪形态。 2、想像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或数个)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二者区别主要是: 区别: (1)想像竞合犯只有一个危害行为,而结合犯有数个危害行为。 (2)虽然想像竞合犯也不存在数罪并罚的问题,但它与结合犯不实施数罪并罚的根据不同。想像竞合犯是实质的一罪,系一行为触犯数罪名,但只符合一个完整的犯罪构成,构成此罪则不可能构成彼罪,否则有对同一行为重复评价之嫌。 在处罚上,想像竞合犯多采用“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而结合犯之所以不数罪并罚,就在于法律已明文将数罪规定为一罪,而只需依此罪定罪处罚。 (3)结合犯具有法定性,其构成、定罪、处罚皆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官无自由裁量之余地。而想像竞合犯,我国现行刑法未对其处罚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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