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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非公司制的登记,应具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可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等。下面,关于非公司制的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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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零售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需提交以下材料:(1)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式2份);(2)主管部门的任命或聘任通知,无主管部门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决议或原负责人签属的同意变更意见的股东会议纪要;(3)拟变更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简历、学历、职称证明或执业资格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其中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还需提供上岗证复印件;(4)拟变更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没有《药品管理法》第76条规定情形的自我保证申明。(5)《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以及正本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药品零售企业负责人(投资者)发生变更的,按照国务院《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执行。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药品零售企业变更质量负责人,需提交以下材料:(1)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式2份);(2)企业任命文件或聘任通知和加盖劳动部门印章的用工材料(如:劳动合同、录用人员登记表、备案花名册);(3)质量负责人的简历、职称证书、上岗证、离职证明、暂住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4)质量负责人没有《药品管理法》第76条规定情形的上岗自我保证声明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药学技术人员应注明上岗时间。
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处理,不能一概而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噪声标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中也得以体现,第六十一条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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