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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变更有哪些条件

2021-10-27
另一方面,合作协议的约定变更事由合作协议的发生所有合作伙伴协商一致,书面签订的合作企业合同是调整合作关系、规范合作伙伴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是合作企业设立和经营管理活动的基本依据。合作协议依法由所有合作伙伴协商一致,书面设立。合作协议应当明确记载合作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场所、合作目的和合作企业的经营范围、合作伙伴的姓名及其地址、合作伙伴的出资方式、金额和出资期限、利润分配和损失分担方法、合作企业事务的执行、合作伙伴的解散和清算、合作企业的经营期限、违约责任、合作伙伴争论的解决方法。此外,还可以根据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愿,约定《合伙企业法》人的变更事由。例如,执行事务的作伙伴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离开合作企业经营地所在市等事故,可以约定变更事务合作伙伴等。二、企业法人变更的法定事由发生这里所说的法定事由主要是指企业的合并和分立。企业法人分立或合并是企业法人变更的常见方式。企业法人的分立,指原有的企业分开成为两个以上的企业,在这种情形,原有的企业不复存在,新设立的企业经登记而取得法人资格;企业法人的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企业法人合并为一个企业法人,包括两个以上企业法人合并后成立一个新的企业法人,以及一个企业法人被并入另一个企业法人(称为“吸并”);在前一种情形,原有的企业法人归于消灭,产生新的企业法人;在后一种情况下,被吸并的企业法人归于消灭,其并入的企业法人的法人资格仍然保留。但是,无论企业法人是分立是合并,其原有的民事权利义务都必须由变更后的法人承担。在企业法人分立的情形,分立后的两个以上企业法人应当就原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分担原有债务的清偿责任,但分立后的企业法人应当对原企业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如果其中一个企业无力清偿其分担的债务,其他企业必须负责清偿);在企业法人合并的情形,其原承担的债务,应由合并后的企业法人负责清偿。三,全体合伙人同意除了上诉两个条件以外,经过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也可以对企业法人进行变更。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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