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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社会医疗机构不按月缴纳管理费的,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限期补交;拒不缴纳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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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社会医疗机构不按月缴纳管理费的,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限期补交;拒不缴纳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各级人民政府应扶持社会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举办社会医疗机构,逐步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卫生事业体制。社会医疗机构依法从事医疗活动受法律保护。
本条例所称社会医疗机构是指:凡由社会团体、民主党派、部队、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等(以下简称单位)或者个人自筹资金举办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以面向社会服务为主的各类医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的社会医疗机构,必须遵守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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