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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主体不适合则驳回起诉。附带民事诉讼中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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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主体不合适的,驳回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赔偿责任包括:(1)刑事被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和未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受害人;(2)未成年刑事被告的监护人;(3)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继承人;(4)共同犯罪案件中死亡的被告的继承人;(5)其他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主体不适合则驳回起诉。附带民事诉讼中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三)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五)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二)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三)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五)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
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百三十九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一百四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一百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和本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告知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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