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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修正草案二审稿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商品...
1、买家在收到货品后因不满意货品希望退换货的时;2、因质量问题产生的退换货,所有邮费必须卖家承担,7天内无理由退换货质量问题的界定为货品破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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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理由退货,指的是消费者利用被赋予的“后悔权”,对自己购买的商品不喜欢了,在7天的冷静期进行的退货。由于这不是商品质量出现问题,退货原因不在商家,因此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来承担。七天内无理由退换货责任范围: 1、买家在收到货品后因不满意货品希望退换货的时候。 2、因质量问题产生的退换货,所有邮费必须卖家承担,七天内无理由退换货质量问题的界定为货品破损或残缺。 3、退换货要求具备商品收到时完整的外包装、配件、吊牌等;购买物品被洗过、穿过、人为破坏或标牌拆卸的不与退换;所有预定或订制特殊尺码的不与退换。;4、非商品质量问题的退换货,应由买家承担往返运费。特别提醒:为避免由于商品滞留造成的经济损失,所有退换货商品,买家应在所规定之时间内发回(以物流签收运单显示时间为准)超过规定时间仍不能将退换商品发出的,请买家与卖家家自行协商处理办法。
答:商场单方面做出“换季商品、概不退换”的免责声明,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该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其他责任的,应当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三包”是消法对商品经营者的强制性规定,商品经营者无权单方面声明免责,本案中商店“换季商品,概不退换”的声明显然违法,应属无效,商家应根据张女士的要求予以更换或者退货并赔偿损失。
卖方概不退换的一般是无效的,是不合法的。货物一经售出,概不退换属于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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