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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市级部门对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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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行政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经常性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指导工作,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国家工作人员在计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办事,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截留、克扣、挪用、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六)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人员,发给再生育服务证的;(七)拒不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和优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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