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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销售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额超过5万元的行为。生产...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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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根据2001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这个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是指罚金的范围是销售伪劣产品的总销售额的50%-2倍之间,即依据伪劣产品对使用者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的大小来决定具体的罚金,但罚金最低是伪劣产品的总销售额的50%,最高是2倍。 按二十万的基础算的话,罚金是10万-40万,具体多少要根据伪劣产品的危害程度或造成的损失的评估结果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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