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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由事实主张者承担不利后果 该方当事人如果提出的证据,不足以否定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反证,而出现事实真伪不明情形时,由该事实主张者承担不能依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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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如果与待证事实有关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如果对方当事人否认控制书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习惯等因素,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对于书证是否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当事人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理由不成立的,通知申请人。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证明合同是真实有效的: 1、证明合同的主体具有订立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2、证明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 3、证明合同的内容不违法、不违背公序良俗; 4、证明符合其他的生效要件,办理了相应批准手续等。
1、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3、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4、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5、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6、自然规律或者定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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