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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
1、可以。 2、某些民事争议发生后,如果不立即采取限制债务人转移或者处分财产的措施,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就难以得到保障,而债权人又不能马上提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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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 职务、住址)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 和职务、住址)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进行诉讼保全: 1.…… 2.(写明财产的位置、数量、金额等情况) 本申请人提供如下担保: 1.…… 2.…… 特此申请。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月×日
所谓财产保全,是指一方因情况紧急,如果不采取保护措施其合法财产将会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向法院申请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在离婚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主要发生在一方私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另一方为了自己利益向法院提出申请。按照法律的规定,申请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必须要先提供担保,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行政诉讼能申请财产保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上述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对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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