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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赠予合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赠与合同有以下情形都是无效的: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中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是不可以撤销的。 但是,出现下列情形也是可以申请撤销的: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的情形;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情形;法定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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