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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自然人)借款约定利息的,在向股东支付利息时,应向当地的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5%的营业税、城建税等。...
关于企业向关联方借款问题,下面就双方是否约定利息支付以及股东性质不同阐述: 一、股东是自然人,需支付借款利息的税务处理 向股东(自然人)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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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除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也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及《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的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利息扣除额。
公司与公司之间不能实行借贷,个人与公司之间是可以借贷的,利息不能超过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但是公司转账给股东个人,很容易被认定为股东抽逃资金
按照现行税法关于对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而长期不还的处理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甲股东和乙股东从公司借款,没有用于公司经营,只要超过一年不归还,在税务上是认定为公司对股东分配利润,需要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的税目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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