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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不能代持,具体理由为以下: 1、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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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 在代持中,存在两方主体,即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此两方主体通过代持协议这一纽带建立关系,由实际出资人出资,但以名义出资人的名义将此出资投入到目标公司,由名义出资人代实际出资人在公司履行股东的权利义务。 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是公司法相关司法解释对代持关系两方主体的称呼,在实践中,此两方又被称为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
关于拟上市公司股份代持“股权代持”问题是企业首发上市及新三板挂牌中经常碰到的问题,而且往往会拖慢项目进度。在企业上市过程中,该问题的出现可能会损害到拟上市公司股权的清晰性,进而可能引起很多的利益纠葛和法律纠纷,所以证监会对此一直是明令禁止的。
代持股是一种委托,类似资金信托。 代持股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种:一、由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二、自然人“代位持股”,即少数股东通过所谓的“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签署“委托投资协议”,确立代持股关系;三、“壳公司”持股,即由自然人股东先成立若干公司,再由这些公司对实际运营公司投资,自然人股东间接持股;四、由信托机构代位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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