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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体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以下原因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一)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持续两年以上,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不能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大部分,两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 董事或实际控制人有持续的压制、欺诈行为,严重侵犯股东利益,不能通过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进行纠正; (4)公司董事长期冲突,无法通过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导致公司可能或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害; (5)其他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持续存在会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可以。当公司出现严重经营管理困难,经由其他方法都不可以解决时,占有公司全部股权比例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可以提起公司解散诉讼:单独或者共持有公司全体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以下原因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公司连续两年以上不能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会,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的;(2)股东表决时不能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两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无法通过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4)经营管理存在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在会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清算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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