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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罚的设定合法 行政处罚关乎相对人的基本权利和其他法定权利,如果被乱设,容易造成对相对人合法权利的侵犯。另一方面,行政处罚也关系到行政机关的职能和行政价值。因此,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合法 我们知道,只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这三种规范性文件可以设定行政处罚。也就是说,行政处罚的依据被限定为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行政处罚的主体合法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5、16、17、18、19条的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由以下机关行使: 1、法律、法规规定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2、国务院或经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3、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4、具备依法成立管理公共事务,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这三个条件的事业组织可以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除此以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行使行政处罚权。否则,公民有权拒绝。 四、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复议机构的设置可分为以下两种: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复议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复议机构设在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内或与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合署办公。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和国务院职能部门的复议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作为复议机关,复议工作由什么部门具体承担,情况不一样,有的职能部门设置了法制工作机构,有的没有设置。如果设置了法制工作机构的,法制工作机构是复议机构;如果没有设置法制工作机构的,应由其他机构承担复议工作。国务院各职能部门作为复议机关的,其复议机构一般由其法制机构作为复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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