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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应当根据各类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按照国家有关学校建设标准合理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班),保障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义务教...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巩固提高义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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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应当根据各类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按照国家有关学校建设标准合理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班),保障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生活提供帮助。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有违规收费的,退还所收费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免试入学规定招收学生的;(二)未按照规定公布接收学生结果的;(三)违反规定拒收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四)公办学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举办民办学校的;(五)以各种名义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六)违反课程设置规定、课时安排和教育教学计划的;(七)动员、组织本校学生参加社会力量举办的文化课补习班的;(八)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的;(九)擅自出租或者转让学校的校园、校舍、场地、设施的。
义务实行督导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教育督导工作,并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义务教育督导评价制度和督导结果公告制度、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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