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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今天明天后天于:44编辑同样是按揭贷款买房,第二次买房贷款利率比第一套房子利率要高出约一成半,而且首付比例也要求在三成左右。今年6月份央行对个人第二次买房贷款利率作出新规定,希望从控制贷款方面有效遏制炒房风。记者昨日了解到,在福州,由于银行间的个人征信系统不健全,银行很难判断客户是否为二次购房,这给执行第二次买房贷款新政带来一定难度。第二次买房贷款遭遇高利率近日,在某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的林先生准备为父母再买套房子,当他向这家银行提出申请时,工作人员告诉他,由于他已经按揭了一套房子,第二套房不能按国家规定的第二次买房贷款利率贷款5.04%,而必须执行普通商业贷款利率5.76%,首付比例也要达三成。这让林先生感到不解,同样是按揭,为什么第二套房子的门槛一下子高了这么多呢?据银行人士介绍,今年6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被业内称为121文件)。其中规定,如果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购买第一套自住房(高档、除外),商业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第二次买房贷款利率(不得浮动)执行;购买高档商品房、别墅、商业用房或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住房的,商业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不得给予任何优惠。第二次买房贷款炒房现象仍难控制据悉,凭借央行的房贷新政策,北京、深圳、杭州等城市的银行都出台了遏制炒房者贷款的相关规定。那么,银行如何判断客户买的是不是第二套房子呢?招商银行福州分行有关人士表示,从福州目前的情况看,银行在实际操作上存在很大困难。由于榕城各家银行之间信息不对称,各家银行都只能在自己的系统内执行上述政策,购买者在同一家银行按揭两套以上的房子会给予相应限制。但是如果精明的炒房者第二次买房贷款在另一家银行办理,而两家银行之间并没有进行信息的共享,银行就无法从根本上控制客户的多次贷款炒房行为。健全个人征信体系成关键建行广达支行有关人士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银行间要建立起使各家银行能资源共享的征信系统,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遏制第二次买房贷款炒房,否则,央行第二次买房贷款新政就形同虚设。据了解,深圳等地正是依靠建成的个人征信系统,才切实有效地执行了121文件。
只要你符合劳动法离职的申请手续,在试用期内提起3天,正式员工提起一个月,公司准许你离职,你要求开离职证明,是合理的。详细说说这个辞职吧,试用期内提前3天提交辞职信,如果公司不给你处理,应因到第三天你可以自己走,(记得复印好你的辞职信)正式员工提前一个月提交辞职信,公司理应在一个月内帮你办理好辞职手续,主要是办理社保减员(减员你可以百度下),从你提交辞职信的第一天起后的30天,你还要继续上班,一个月结束,如果公司拒不批准,可以找劳动部门进行投诉,这个是比较有效的手段,保管好自己的辞职信复印件。如果已经准许你离职了,那么离职证明不开也可以。你可以去查看自己的社保是不是处理个人业务状态就行了。如果是打印交给你新单位人事,他们一看就懂。你也可以和你现在公司协商,开个辞职证明很简单的,对公司又没损失。
首先,对于离婚案件,如果一审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需要等一审判决生效(送达对方15日后生效)。你第二次起诉离婚,需要从一审判决书生效后,再间隔6个月才能重新起诉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所以,你的案件是一审被判决不准离婚的,你在6个月内再起诉,法院不受理。因此,如果你想在一审生效后的6个月内重新起诉,必须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其次,关于法院再半年没有送达判决书的问题。一审法院应当在判决下发后及时的给被告送达判决书,按照送达的顺序,先直接找到被告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这四种方式均可以送达到。本案中在被告不接受的直接送达的情况下,应向法院核实被告是否在法院填写了地址确认书。离婚案件中原被告双方必须都到庭参与审判,所以按照正常工作流程,法院应该要求对方对方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的,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内将回执退回人民法院。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在五日内投送三次以上未能送达,通过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又无法告知受送达人的,应当将邮件在规定的日期内退回人民法院,并说明退回的理由。该司法解释的第十一条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即便不能采用上述方式送达被告,最后法院可以直接公告送达,也就是在报纸上刊登2个月视为已经送达,判决书就生效了。综上,一审法院没有按照规定送达,延误你的时间,损害了你的诉讼权利,属于法院工作失职,可向一审法院审监庭或者检察院控申科投诉,也可以向中级法院反映情况,法院自身会追究相关法官的渎职责任。另外,如果一审的被祝问责,那么你下次起诉时法官肯定会按照正常程序办理,不敢随意损害你的权利了。最后,关于你要求法院赔偿的问题。虽然是因为法院法官的原因导致延误你的时间,但是你要求法院赔偿,很难得到支持。因为没有对你人身和财产造成直接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所以,根据上述规定,你的情况不符合国家赔偿的范围。你只能要求法院或者检察院追究承办法官的责任。(希望能帮到你,其他问题可以追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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