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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犯罪中认定的抢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应当认定为抢劫,构成抢劫罪的,...
传销犯罪中认定的抢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应当认定为抢劫,构成抢劫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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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时间性。所谓时间性是指,必须在犯罪过程中,也就是犯罪实行阶段放弃转化型抢劫罪。 如果行为人在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行为实现了抗拒抓捕、窝藏赃物、毁灭罪证的目的后,实施的积极退脏或者恢复原状的行为并不能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的中止。 2、自动性。所谓自动性是指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放弃了自认为本可以继续下去的转化型抢劫活动,其本质是能达目的而不欲。 转化型抢劫罪要构成中止,行为必须是出于自己的意志放弃了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的犯罪意图,停止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 这里所谓自己的意志,其内涵是丰富的,并不是简单的排除所有的客观因素,它包括行为人本人的真诚悔悟; 对被害人的怜悯同情,他人的劝告,惧怕将来罪行暴露受法律的制裁,以及其他不足以阻止犯罪进行的轻微不利因素的影响等等。 3、彻底性。所谓彻底性是指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意图,不论是主观心里上,还是客观行为上都是坚决、彻底的,而不是暂时中断。
在行为人实施抢劫的时候,其他参与到抢劫过程中,为行为人的抢劫起了原因力、帮助力和作用力的,一律认定为抢劫罪的共犯。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依刑法第17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偷走、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第 一、在共同抢劫中起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根据分工分类法,这类犯罪分子实为帮助犯。这类共同犯罪人不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只是为共同犯罪的实施准备工具、创造条件,包括犯罪行为实施之前的帮助行为和犯罪行为实施时的帮助行为。通常表现为准备或提供犯罪工具,排除犯罪障碍,指示犯罪地点和犯罪对象,打探和传递有利于犯罪实施和完成的信息,在犯罪实施过程中把门望风等等。 不到抢劫现场,没有直接对受害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的行为且不是犯意提出者、犯罪组织者应该是认定该类从犯不可缺少的两个特征。 第二,在共同抢劫中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 抢劫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构成抢劫罪客观方面最轻的表现是胁迫。非法强占为目的当场使用胁迫手段即能构成抢劫。因此,在共同抢劫过程中对受害人实施胁迫行为,如有语言威胁或手里有刀、棒等作案工具足以让受害人感到人身受到威胁,就应认定为主犯。行为人有语言威胁或手里有刀、棒等向受害人示意,即可认定为抢劫过程中起“主要作用”。 而没有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的行为,只是受人指使跟着到犯罪现场或协助拿一些钱物,可以认定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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