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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2、借款人必须是购房人本人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产权人,且购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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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在建造自住住房的,均可作为借款人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按规定在本市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 (三)信用良好,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满足首套房二套房的规定。 (五)之前没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只贷款一次。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高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最高贷款限额。 2、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高于购房首付款后所剩购房款。同时,不高于贷款公式计算额度。 3、另外,还不高于借款人还款能力。 4、可贷的最高额度。目前济南行政区域内两人及以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为60万元(平阴、济阳、商河为50万元);一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为30万元(平阴、济阳、商河为25万元)。 5、首付款的比例。目前,购买首套商品住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购买第二套商品住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60%。 6、《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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