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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以及非婚生育、违法收养子女的公民,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人口计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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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嫌违法生育而当事人又拒不承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行政部门有权要求当事人接受技术鉴定,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当事人拒绝接受技术鉴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及当事人因技术鉴定发生的交通费、等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未违法生育的,上述费用由卫生和计划行政部门承担并赔偿相应损失。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已经领取《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可以享受以下奖励和优惠待遇:(一)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100元至500元,并从领证当月起每月领取5元以上的独生子女保健费,至子女满14周岁止;(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规定退休的,加发5%的,但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的100%,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三)独生子女升学、劳动就业、农村安排,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农村独生子女户的女孩考生、二女结扎户的考生,在参加高考时给予加分的照顾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并根据国家高考政策的要求适时作出调整;(四)有条件的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可以酌情补助或者减免独生子女的入托费、入学费、医疗费等;(五)当地规定的其他奖励和优惠待遇。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按照本条例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的有关奖励和优待外,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并一次性发给500元以上的奖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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