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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离婚后,经过调解后的债务分配裁决是否对抗善意第三人--银行2、该债务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3、我国《解释》(二)第24条明确规定:“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4、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5、夫妻间没有婚前财产协议,6、经过法院调解的债务分配是夫妻内部的约定,债权人(银行)并不知情,也未和债务人达成协议,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对借贷者夫妻双方的婚姻情况并不记载在案,对夫妻双方关于偿还债务的约定更是无从知晓。所以该分配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银行)。7、按民法原理,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对财产享有的权利为共同共有,即共同共有权利人之间对财产的任何协议,只在共有人内部之间产生拘束力,对外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于债务也是同理。8、作为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双方的约定不能成为逃避债务的借口,以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9、银行可以将已的夫妻二人列为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诉。
有约定从约定,约定的债务由约定偿还人偿还,但另外一方对此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约定由夫妻双方共同平等承担,但倾向照顾无过错方、女方、抚养子女一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有约定从约定,约定的债务由约定偿还人偿还,但另外一方对此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约定由夫妻双方共同平等承担,但倾向照顾无过错方、女方、抚养子女一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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