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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操作实务及应对技巧 一、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首先提出的,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2、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注意这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不能附加条件的,通知期满后,即使用人单位不批准劳动者也可以离职。 3、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如果是体制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无权拒绝组织上动议的工作调动安排。有困难可以向组织上提出来,但是不得拒绝执行组织上的调动决定。如果是合同制用工或是协议用工,如果用人单位并没有违反合同约定或是协议的约定而变动员工的工作岗位,员工同样也不得拒绝单位的工作调动安排。
调解是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合意的,只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才可能进行,因此,必须由一方当事人首先提出愿意调解的意向,并经另一方当事人认同,才有可能会有下面的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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