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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
犯本条之罪,依其情节分别承担以下刑事责任: 1、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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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销售伪劣种子罪的处罚标准具有如下相关规定:行为人销售伪劣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销售劣质种子罪,法院应结合具体案件,按以下标准量刑 1、对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50%以上销售额的2倍以下罚款 2、对生产造成严重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销售额在50%以上处2倍以下罚款 3、对生产造成特别严重损失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处50%以上销售额的2倍以下罚款或没收财产。 构成销售劣质种子罪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农业生产。种子是关键的农业生产资料,国家为加强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和销售,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行政法规,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违反农业、林、牧、渔业等生产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劣质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生产受到很大损失的行为。 具体表现如下: (1)销售知道是假的或失去性能的种子。失去使用性能的种子是指失去过期、受潮、腐烂、变质等原因的效果和使用性能,失去使用价值的种子。 (2)销售人员用不合格的种子冒充合格的种子。不合格是指没有必要的使用性能,或者没有达到必要的质量标准。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以构成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部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故意的内容有两种形式 一是知道是假的还是失去性能的种子故意销售 二是故意用不合格的种子冒充合格的种子。 过失行为,在不知不觉中销售假种子或失去性能的种子,不能构成本罪。 本罪的犯罪目的大多是为了谋取利益。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使生产受到严重损失,是本罪的结果,不是本罪的目的。
销售伪劣种子罪,法院应当结合具体案件,按照下列标准量刑: 1、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50%以上2倍以下罚款; 2、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3、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额50%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构成销售假冒伪劣种子罪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农业生产资料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农业生产。 种子是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国家为了加强对农用生产资料的生产和销售,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行政法规,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监督管理制度。 二是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农、林、牧、渔等生产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生产损失较大。 具体表现如下: (1)销售明知是假的或失去使用效率的种子。所谓失去使用效率的种子,是指因过期、受潮、腐烂、变质等原因失去原有功效和使用效率,失去使用价值的种子。 (2)销售者以不合格的种子冒充合格的种子。所谓不合格,是指不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或不符合应有的质量标准。 三是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任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主体。 四是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其故意内容有两种形式: 第一,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率的种子,故意出售; 第二,故意用不合格的种子冒充合格的种子。 过失行为,如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售假种子或失去使用效率,不能构成本罪。 本罪的犯罪目的大多是为了盈利。特别是,生产遭受重大损失是本罪的后果,不是本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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