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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但票据的私人贴现或买卖,并非不给付对价,也不违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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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持有人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交给银行,向银行申请贴现,填制一式五联“贴现凭证”,银行按照票面金额扣收自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期间的利息,将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的净额交给汇票持有人。 一式五联“贴现凭证”的基本格式: 第一联(代申请书)交银行作贴现付出传票 第二联(收入凭证)交银行作贴现申请单位账户收入传票; 第三联(收入凭证)交银行作贴现利息收入传票; 第四联(收账通知)交银行给贴现申请单位的收账通知; 第五联(到期卡)交会计部门按到期日排列保管,到期日作贴现收入凭证。 贴现单位的出纳员应根据汇票的内容逐项填写上述“贴现凭证”的有关内容,如贴现申请人的名称、账号、开户银行,贴现汇票的种类、发票日、到期日和汇票号码,汇票承兑人的名称、账号和开户银行,汇票金额的大、小写等。其中,贴现申请人——即汇票持有单位本身。
《票据法》要求票据代理行为应具备三项形式要件: 1.应由代理人自己签名于票据。行为人的签名或盖章是票据行为绝对生效要件之一。 2.应载明被代理人于票据。 3.应在票据上载明代理的意思。 风险提示:票据为文义证券,票据债务人应依票据文义负责,但以该债务人在票据上签名为前提,仅以口头或票据以外的书面行为表示其以被代理人名义而为意思表示的,在其未记载于票据上之前,不产生票据代理的效力,被代理人不负票据上的责任。代理人只有将被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明确记载于票据,才能使有关票据行为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直接归属被代理人。
票据贴现融资是指票据持有人在资金不足时,将商业票据转让给银行,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支付给收款人的一项银行授信业务,是企业为加快资金周转促进商品交易而向银行提出的金融需求。票据一经贴现便归贴现银行所有,贴现银行到期可凭票直接向承兑银行收取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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