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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犯罪行为的构成是把国家和单位集体财产已为个人所有,所以小金库不属于贪污范围,而单位的小金库是把有些可以不入账的资金,单独放在帐外了,属于...
传统刑法理论认为,贪污罪的对象只能是公共财物。根据刑法第9l条规定,公共财物是指国有财物、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物、用于扶贫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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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贪污罪的主体有哪些根据刑法第382条以及第93条之规定:贪污罪的主体包括这样几种类型: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准国家工作人中。这里又包括三种类型:①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③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3、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贪污罪主体具有二个基本特征:①贪污罪主体所属单位的性质必须是国家或国有的,或者是国家机关或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或者由上述国家(或国有)单位委托或派出的人员。②贪污罪的主体必须是从事公务的人员,而不包括从事劳务的人员。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二个条件,才可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二、贪污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怎么认定所谓国家机关,是指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机关,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队。而在宪法中,相对应的概念只有“国家机构”一词,依据其规定,国家机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检察院。对于国家机关的认定,直接涉及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虽然在宪法中并没有对国家机关以准确定义,但是我们完全应当结合我国的宪法、司法实践以及实际情况,作实事求是的认定。国家机关应当包括:国家各级权利机关、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部分行政机关的直属事业单位如国务院直属的中国气象局、中国专利局、证监会等、烟草专卖局(公司)、粮食局(公司)、盐业局(公司)等“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单位。一般来说,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较容易理解,也较为典型。人民代表大会是权力机关,其组成人员即单个的人大代表并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谓权力机关的工作人员并不是指人大代表,而是指为了权力机关的工作正常进行而提供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人员。因此,即使当人大代表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成员,在国家权力的具体行使过程中,行使一定的权利,也没有必要将其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待,完全可以将其作为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准国家工作人员对待。
一般来说,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所以,作为贪污罪客体物质表现的对象有三种:一是公共财物;二是国有财物;三是非国有单位的财物。 公共财物分为两类: 其一,当然的公共财物。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其中,国有财产,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所拥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是指集体经营组织所拥有的所有权属于该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是指通过捐助或专项基金手段募集的用于扶贫或其他公益事业的慈善性质的款物; 其二,拟定的公共财物,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其中,根据本法第92条的规定,私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拟定的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虽然实际上属于公民个人,但是由于它们处于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对其应以公共财产论。 总的来说,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其中,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国有)财物;在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是国有财产;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是国有或非国有单位财物;勾结、伙同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既可以是公共财物,也可以是国有财产。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一般来说,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产或者非国有单位财产。因此,作为贪污罪的对象有三种:一是公共财产;二是国有财产;三是非国有单位财产。公共财产分为两类:一类是当然的公共财产。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用于扶贫等公益事业的社会捐赠或专项基金财产。其中,国有财产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所拥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是指集体经营组织所有权属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扶贫等公益事业的社会捐赠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是指通过捐赠或者专项基金手段募集的用于扶贫或者其他公益事业的慈善性质的资金和二、拟定的公共财产,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有财产。其中,根据本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私有财产包括:公民合法收入、储蓄、房屋等生活资料;依法归个人和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等财产。虽然拟定的公共财产所有权实际上属于公民个人,但在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的管理、使用或运输中,应以公共财产论进行。一般来说,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产或者非国有单位财产,其中当然,国家工作人员为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产;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为贪污罪的对象为公共(国有)财产;在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为贪污罪的对象为国有财产;国有单位委派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为贪污罪的对象为国有或者非国有单位财产;勾结、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为贪污罪的对象,既可以是公共财产,也可以是国有财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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