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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二庭对吊销未注销公司如何承担责任担有争议

2022-10-16
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部门对违法经营的公司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公司在被吊销执照后,应该进行清算并申请注销,不得再从事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但实践中,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进行清算,仍以公司名义进行经营的情况比比皆是。对此,公司应如何承担责任,民二庭存在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公司承担责任,股东不承担责任。公司虽然被吊销了营业执照,但其法人资格并未消灭,在法律上仍然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故仍然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公司不承担责任,全体股东承担责任。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就丧失了进行经营活动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受到了限制,公司进行的与清算无关的民事行为都应无效,而且如果判决公司承担责任,等于变相认可了公司的经营行为,为公司恶意转移财产创造了可趁之机,极易损害其他合法债权人的利益,故应由全部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第三种意见认为,公司与侵权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股东仍然以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显然属于滥用法人的独立地位,在此情形下,根据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判令恶意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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