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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否拥有股东?

2024-11-27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如果公司内部存在未经过法定程序确认的股东,则该公司实际上并不具有法律认可的股东身份。要想真正取得股东资格,大致可以分为四类:原始取得,例如有限责任公司创立之初的全体发起者以及股份有限公司创立时的倡议者与认购股权之人;在公司完成设立之后的增资过程中,通过向公司投入资金或购买股份方式亦可获取股东身份;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或派生取得,即透过股份转让、赠与、遗产分配公司合并等管道成功取得股东资格,因此成为股份转让方、受让方、继承人、衍生人的受让人将荣升为该公司的新增股东;善意取得,系指收购股权之人以公司法规定的合规交易方式,诚实无欺地从无权处分人处取得股票,进而获得股东身份;隐形股东,即虽在实缴出资和名义认购公司股份的过程中署他人姓名,然而在公司的规章制度、股东名单及工商登记注册环节均记录为他人投资客商,只要隐形股东以合法目的和合理缘由实现了股东权益,便会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以上四种方式皆为合法取得股东资格的常见路径,如果股东资格的取得模式未能恪守上述任何一条规则,那么该名股东原则上将无法获得法律的正式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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