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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决策草案提出下列审查意见:(一)建议提交市政府审议;(二)建议提交市政府审议但需修改完善草案部分内容;(三)...
市政府办公室收到市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后,应当及时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认为可以提交政府审议的,审核同意后,经秘书长统筹,提请市长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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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决策实施效果评估制度。评估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评估组织单位为决策执行主办部门;(二)评估应当定期进行,其周期视决策所确定的决策执行时限或者有效期而定;(三)评估委托专业研究机构进行的,该专业研究机构应当未曾参与决策起草阶段的相关论证评估工作;(四)评估应当征询公众意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决策执行情况提出评估意见和建议,评估组织单位应当就采纳情况作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五)评估组织单位应当制作决策实施效果评估报告提交市政府。决策实施效果评估报告应当就决策内容、决策执行情况作出评估,并提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等决策执行建议。决策在执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可能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实现的,决策执行主办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采取临时补救措施,并依照本条前款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组织决策实施效果评估。
决策作出后,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市政府应当及时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政府网站以及市内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决策结果。
未经充分协商的事项不得提交市政府决策。有关单位对决策草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决策审议前提请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主持协调。决策事项涉及多位副市长的,由市长进行协调。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及时根据协调意见修改完善决策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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