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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先申请宣告失踪,然后到法院起诉离婚。婚姻的另一半消失不见满两年,当事人想要离婚,可以先到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另一半宣告失踪,人民法院作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又以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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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离婚找不到人的话,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民事诉讼法》第84条明确指出:“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因此,离婚找不到人的话,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将诉讼文书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被告,无论被告看到与否,均视为送达,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被告不出庭、不应诉的,法院即可缺席审理,缺席判决。
由于被告下落不明,法院向原告释明,需要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公告费用由原告向报社邮寄。在指定期限内,原告拒交公告费,也不撤诉,要求将该案存法院,等找到被告后离婚。但法院案件有审限规定,适用普序审理的案件应在6个月内审结。该案如何处理?【分歧】对本案处理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应该代为交纳公告费,案件继续审理下去,理由是:公告费并非属于诉讼费,在原告不交公告费的情况下,法院可代为缴纳公告费,在案件结案后根据处理结果决定诉讼费用的承担;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不预交公告费,法院应裁定原告按自动撤诉处理,理由是:公告费用类似于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第三种意见认为,原告不预交公告费,视为原告所诉的被告不明确,应裁定驳回起诉。【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一、公告费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诉讼过程中发生的公告费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并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据此,可以看出,公告费应当由当事人执行承担,并且该费用法院不得代收,也明确了这部分费用法院也不能代缴,为此第一种意见是不能成立的。二、公告费不属于案件受理费的范畴。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第七条:案件受理费包括:(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可见,公告费并非案件诉讼费用。三、不交纳公告费的应视为原告所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四、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利益。如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将减半收取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原告在人民法院没有解决问题,反而造成了经济损失,势必引发原告的不满,造成上访、信访等不稳定因素。如裁定驳回起诉,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则将退还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原告没有任何经济损失。如果原告对裁定不服,可向上级法院上诉。如裁定错误,可纠正。如原告要求再离婚,可依法再次起诉,或找到被告后协议离婚,降低当事人成本及司法成本。综上,笔者认为必须公告送达的案件,如原告拒交公告费,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让法院传票宣告送达,三个月后人没来就可以作缺席宣判。一般第一次都不会判离的,如果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等半年过后(因为法院判不离的,半年内原告不得再提起离婚诉讼)再提诉讼,这样就可以把婚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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