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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
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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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伙法》规定,合伙合同主要应载明下列事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9、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10、违约责任。 11、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1、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借款合同应当约定借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3、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风险提示:企业之间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借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并未得到贷款人同意的,这是一种违约行为,贷款人可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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