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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看具体情况定。 2、留置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一级监察委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采取留置措施后发现涉嫌职务犯罪,需要移送审...
1.检察院接到案件后一般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2.十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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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院接到案件后一般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2.十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这里是一些有关检察院移交法院起诉的有关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1、看具体情况定。 2、留置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一级监察委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采取留置措施后发现涉嫌职务犯罪,需要移送审查起诉的,在检察机关决定采取逮捕等强制措施后,监查部门解除留置措施,将留置人员交给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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