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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规定提交申请资料,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一)变更注册资本...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当设置独立的内部控制系统、风险管理系统、财务会计系统、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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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对外资银行的监督管理,促进银行业的稳健运行,制定本条例。
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应当为金融机构,除应当具备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其中唯一或者控股股东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为商业银行;(二)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三)资本充足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金融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二)未经批准变更、终止的;(三)违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的业务活动的;(四)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利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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