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执收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不得以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等方式处置政府非税收入款项;不得开设政...
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责令改正,限期补收应当执收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缓缴、减缴、免缴政府非税收入的,缴款人应当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执收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对不符合缓缴、减缴、免缴规定的,直接答复并说明理由;对符合缓缴、减缴、免缴规定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批权限办理。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前款规定的缓缴、减缴、免缴事项的审批,只适用于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经批准缓缴、减缴、免缴政府非税收入的,财政部门应当即时予以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缓缴、减缴、免缴政府非税收入。
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退付:(一)违法执收的;(二)依法确认为误缴、误征需要退付的;(三)待结算收入符合有关规定需要退付的;(四)因征收依据调整需要退付的;(五)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退付情形。按照规定应当由财政安排支出的事项,不得用退付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非税收入执收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财政部门、代收银行和执收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为缴款人提供便利,保证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征缴入库(户)。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30人已浏览
197人已浏览
486人已浏览
36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