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第九条对执行异议的审查,承办人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及执行案卷后1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 ...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但协助通知书却明确发给公积金中心的。追问:怎么会合适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追问,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到中心,要求协助执行:本单位是公积金管理中心,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裁定提取被执行人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本息到法院帐户,而后。公积金管理中心既不是被执行人所在单位也不是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没有协助执行义务吧。回答:你认为不对,提取公积金到法院帐户。法院这么做法合适么有异议的走什么程序回答:合适,如果有异议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如果仅是认为协助通知书不对呢回答:主体就是法院,认为不对,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可以申请复议。追问:执行裁定里没有说明提取公积金的主体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1)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2)相关证据材料 (3)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87人已浏览
638人已浏览
831人已浏览
34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