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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受害人可以请求营养费的赔偿:一是受害人年幼、年迈或因严重伤害或者损伤部位特殊而影响进食;二是因手术或危重病住院后处于恢复期;三是非...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赔偿项目如下: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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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虽然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单位应支付工伤职工住院期间的营养补助。但如果工伤职工治疗医院出具了相关需要营养证明,则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伤职工住院期间的营养补助。 2、如果单位给职工购买了保险,那么保险公司一般是会给职工工伤住院期间营养费报销的。
一般来说,受害人可以请求营养费的赔偿:一是受害人年幼、年迈或因严重伤害或者损伤部位特殊而影响进食;二是因手术或危重病住院后处于恢复期;三是非手术或非危重病恢复期,但治疗医院建议应增加特别营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并在对受害人伤残情况及回复情况进行核实的基础上,确认受害人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或者恢复身体机能的,才可酌情决定赔偿营养费用一般来说是每天20-4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确定营养费的根据是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和医疗机构的意见;其中,最重要的根据是受害人的伤残情况;虽然本条规定医疗机构出具意见只能作参考,但这一意见非常重要,是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确定营养费给付的重要依据。 2、关于营养费的给付标准,本条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一般参照受害人的伤残情况酌定。还需要注意的是,受害人实际需要补充的营养,必须是因侵权人的行为受到损害,为弥补该损害而需要补充的营养。如果受害人需要补充的营养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无关,则受害人不得就该营养费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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