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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7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法院收取离婚案件的受理费为,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为此,在立案的时候,有经验的律师常会设法帮助当事人少交案件受理费。在起诉书的制作上,将争议标的控制在20万元以内,同时又能够防止在庭审过程中因起诉书的制作在诉讼请求中居于不利地位。 在北京,法院收取离婚案件的受理费,一般是在立案时按简易程序的标准先收75元。在案件开庭审理后,再根据财产标的,看是否需要补交案件受理费。
一、立案环节改进立案工作,对金融债权纠纷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安排专门窗口和专业立案法官负责接收金融债权纠纷案件的诉讼材料,缩短案件审查时间,从而提高立案速度和效率。二、审理环节(一)改进和完善送达方式第一,建立一支专业送达队伍。现行的送达方式是谁承办谁送达与同庭室的其他工作人员配合送达相结合,随着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加上金融债权纠纷案件被告人数多且寻找困难的情况,往往造成办案法官疲于送达,旧有的送达模式已无法满足现状,因此,针对金融债权纠纷案件的特殊情况,需要建立一支专业的送达队伍,专门负责案件诉讼文书的送达工作。第二、主动与金融机构沟通。《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金融债权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规定,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发生纠纷时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视为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该项规定的设置,为法院有效送达诉讼文书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是,实践中,金融机构与债务人在签订合同时往往忽视了约定发生纠纷时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从而造成实际办案中,法院难以运用这一条规定进行送达,因此,有必要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积极地与金融机构进行沟通,向其提出法律意见,以求完善合同的制作,力求省高院的相关规定能够在实践中顺利实施。第三,对法定签收人范围进行有限度的扩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法定签收人的范围主要包括: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法定签收人为受送达人本人、同住成年家属、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
从2007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法院收取离婚案件的受理费为,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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