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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人(本诉被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被反诉人(本诉原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昆号。 联系电话: 反诉人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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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是原告在法院起诉,立案后法院会把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由被告做出答辩状提交法院,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反诉人(本诉被告):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联系电话XXXX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XX,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XXXXX。 因XXX诉XXXX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现对XXX提起反诉。反诉请求: 1、依法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赔偿因施工质量不合格而导致反诉人损失60000元, 2、反诉诉讼费由被反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反诉人所属XXXX项目部,在承建XXXX综合楼时,外墙真石漆项目交由党XX进行施工,双方签订了合同,被反诉人在党XX处承揽了所有的劳务,施工完毕后,被反诉人即撤场,在工程总体验收时,经XXX、质监站及反诉人共同查看,发现外墙真石漆因施工工艺不符合要求,大面积鼓包并脱落,反诉人随即联系党XX及被反诉人进行维修,二人到场互相推诿,对是否原材料质量问题和施工工艺问题互相指责,后均不愿意场维修。为此,XXXX从反诉人的质保金中扣除了外墙真石漆部分120000元的维修费进行维修。 反诉人认为,被反诉人作为实际劳务施工人,对其施工部分应当保证施工符合相应的质量要求,对产生的质量问题负有不可推卸的 责任,鉴于真石漆已经施工便无法对鼓包原因进行鉴定这一事实,反诉人依据公平原则,要求被反诉人按照损失的50%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望人民法院查清事实后支持反诉人的请求。 反诉人:XXXXX有限公司
反诉状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民事案件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以抵销或吞并对方诉讼请求为目的,向同一人民法院提出与本诉有关的新的诉讼请求时使用的文书。 反诉状的格式是这样的: 反诉人(本诉被告):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 反诉请求: 事实与理由: ……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反诉状副本份 反诉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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