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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出嫁女户口还在本村,在新居住地也没有取得承包地的,仍然对原承包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征地时仍然可以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对于按照人口...
根据法律规定,征地补偿款的发放目的是为了补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者失去承包土地而丧失的经济利益。出嫁女户口还在本村的,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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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着这一法律规定,必须确保农村妇女承包土地的权利。一是在开展延包之前嫁入的妇女,当地在二轮承包时应分给嫁入妇女承包地。二是妇女嫁入时已经完成延包工作的,妇女嫁入方所在地要优先解决其土地承包问题,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托,并凭出嫁妇女所在地收回土地证明分给其土地。在没有解决之前,出嫁妇女所在地不得强行收回其原承包地。如嫁入方实行三十年“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办法,则出嫁妇女原籍承包地应予以保留,已经收回的应重新分给。三是离婚和丧偶妇女以及男方到女方家招婿的,如其户籍仍在原居住地,原住地应保证其有一份承包地,如迁到其他地方,同样按着一、二项规定精神办理。
的时候会给拆迁户进行补偿,这个补偿是对于本村的人而言的,如果家里的人户口不在本村了那么就无法享受到这个补偿了。如果户口在本村那么就可以享受到这个补偿了。
出嫁女的子女是否享有征地分红,要判断其子女是否属于出嫁女娘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如果具备当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享受征地分红的权利。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 (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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