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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特别复杂的交通事...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第39条划定,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检修、鉴定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5日内指派或委托技术鉴定机构进行检修、鉴定。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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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交通事故车辆鉴定一般不会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申请车辆贬值损失鉴定的,一般在车辆维修后根据车辆维修情况进行鉴定。一旦发生车辆贬值损失纠纷,建议当事人在起诉前不要委托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贬值损失鉴定。因为,对于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在诉讼中,对方很可能不承认,而是要求法院重新委托鉴定。因此,起诉法院后,最好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调查、检查、调查及相关检查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证明,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证明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原因和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1、身份证; 2、委托鉴定书(律师事务所或交通队出具); 3、交通事故认定书; 4、病历本、诊断证明、入院记录、出院总结; 5、光片、C光片及报告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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