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一条 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
交强险过期应该及时续保,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交强险是国家强制险种,是为了保护事故中的受害者而设立的。我国交通法规定,车主不投保交强险被查出...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如果驾驶人驾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由交管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扣留车辆,责令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投保交强险; 2、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保险标志的,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保险标志的,交管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扣留车辆,对当事人处1800元罚款。责令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投保交强险,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处交强险基础保费2倍的罚款后发还车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1人已浏览
431人已浏览
191人已浏览
10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