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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了探视权,对方不执行的有探视权的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
1、《民法典》规定拒不执行探视权,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不能对于子女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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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相关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1、《民法典》规定拒不执行探视权,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不能对于子女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根据法律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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