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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如何认定理赔

2024-10-01
本规范旨在确保依法经营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及人员遵循法规,诚实履行受检任务。具体如下: 1.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在接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或当事人委托后,务必在规定期限内圆满完成相应工作; 2.待检验、鉴定、评估报告结果出炉后,务必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颁发结论书面文件(含章),并且,检验、鉴定、评估人员均须在此报告上亲笔签名以及盖本单位公章;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检验、鉴定结果的两日之内,需将已签署的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交付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对此检验、鉴定结论有任何异议,他们有权在接到此报告复印件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申请,并且必须经过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方得以实施,同时,这需要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新的检验、鉴定工作; 4.当事人对于自身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报告的结论若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此报告的三天之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机构进行相同的工作,同时,有义务知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而公安局也应该进行备案处理。当评定事件完毕,评定人员同样需要制作一份包含详细信息的评定报告并亲笔签名。这份评定报告应该包含以下几个专栏:基本情况介绍、案件背景、病历摘要、检验结果记载、分析结论以及最终裁决等。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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